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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債務協商資訊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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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債務協商資訊網提供債務協商及債務更生,債務清償,債務清理相關資訊</description>
	<pubDate>Mon, 08 Dec 2008 18:22:4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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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更生方案裁定由誰決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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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6 Dec 2008 17:11: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更生清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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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代辦業啟動更生法案號召更生,已有一年內新設立的財務公司,大式宣傳,金管會呼籲勿信即輕易毀諾,更生清理法案非萬靈丹,護身符,毀諾後更生清理將受到道德裁量,法官應不會輕易放行.應與銀行協商才能進入更生清算程序.現也未正式上路及無成功案例,法律程序皆未完備勿當冤大頭.法官依法行事民眾勿心存僥倖非一般代辦公司所能左右,民眾勿輕信。
根據債清法第11條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債務人若根據自身的收支狀況而擬定之更生方案，不見得一定會過。其中監督人會協助債務人根據所提供的各種資料文件與生活情形，擬定較為可行的更生還款方式，逕送法院處理，以避免轉入清算程序，因為更生方案若未通過，代表聲請之債務人欠缺誠意，法官可依職權轉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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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代辦業啟動更生法案號召更生,已有一年內新設立的財務公司,大式宣傳,金管會呼籲勿信即輕易毀諾,更生清理法案非萬靈丹,護身符,毀諾後更生清理將受到道德裁量,法官應不會輕易放行.應與銀行協商才能進入更生清算程序.現也未正式上路及無成功案例,法律程序皆未完備勿當冤大頭.法官依法行事民眾勿心存僥倖非一般代辦公司所能左右,民眾勿輕信。</p>
<p>根據債清法第11條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p>
<p>債務人若根據自身的收支狀況而擬定之更生方案，不見得一定會過。其中監督人會協助債務人根據所提供的各種資料文件與生活情形，擬定較為可行的更生還款方式，逕送法院處理，以避免轉入清算程序，因為更生方案若未通過，代表聲請之債務人欠缺誠意，法官可依職權轉入清算程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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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簡要概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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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3 Dec 2008 17:09: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債務清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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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卡債族得經協商、更生及清算償還債務。其中，清算屬簡易破產，是中華民國自三零年代制訂破產法，首度以法律明定自然人得申請破產。卡債族一旦申請破產，經更生期限六年及清算後三年，若無違法情事，最快九年後可向法院聲請重生。
適用債清條例對象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者，以現在約五十萬卡債族扣掉已於去年進入銀行公會協商平台的二十二萬人，約有二十八萬人受惠；自宅條款受惠者約為五萬人。條例並明定「日出條款」，最快九個月後適用。
院會上午變更議程，將債清條例列為討論事項第五案；經立法院長王金平下午召集協商後，順利於晚間三讀。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台中縣）表示，債清條例是救人的法律，無法協商到一百分，六十分雖不滿意也能接受。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朝野協商後同意刪除第五十五條有關「自宅條款」內容條文，但將其立法意旨載入金融機構房貸定型化契約內容之應記載事項，對已訂立自用住宅借款契約之約定，亦應變更應記載事項。行政院並應督促金融機構於協商及更生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行使加速條款。
換言之，自宅條款從「法定」變為「約定」，好處是銀行認列呆帳不用檯面化，也不致影響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將其降等風險；自宅條款規定卡債族仍需繳房貸本息，但可依原契約履行，不用擔心銀行提前要求履約；若債務人顯有重大困難，得再延長還款期限至四年，延長期限時應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可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願；若債務人提出協商後三十日內銀行未進行協商，或逾九十日協商不成，債務人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一旦申請更生或清算，即進入司法階段。債清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由法院開始更生程序裁定；第十六條規定，法官任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並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的自然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
法官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後，債務人必須提交更生方案給法院，並註明清償成數、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分法。更生期間最長以六年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經法院認可者，可延長到八年。只要債務人依更生條件清償完畢者，所有債權均視為消滅。
若債務人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更生方案者，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法院則裁定進入清算程序。但債務人有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條件公允時，可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至於債務人要求清算的門檻為，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進入清算後，債務人須提出財產清冊，並移交清算財團；債務人拒絕移交，法院得強制執行。
債務人清算後，生活將受到限制，例如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等；且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若債務人清償完畢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未違反本法明訂事項受刑宣告確定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可向法院聲請復權，即重生。但即使重生後，被知悉有違本法明訂事項，得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五年內，撤銷復權裁定。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卡債族得經協商、更生及清算償還債務。其中，清算屬簡易破產，是中華民國自三零年代制訂破產法，首度以法律明定自然人得申請破產。卡債族一旦申請破產，經更生期限六年及清算後三年，若無違法情事，最快九年後可向法院聲請重生。
<p>適用債清條例對象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者，以現在約五十萬卡債族扣掉已於去年進入銀行公會協商平台的二十二萬人，約有二十八萬人受惠；自宅條款受惠者約為五萬人。條例並明定「日出條款」，最快九個月後適用。
<p>院會上午變更議程，將債清條例列為討論事項第五案；經立法院長王金平下午召集協商後，順利於晚間三讀。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台中縣）表示，債清條例是救人的法律，無法協商到一百分，六十分雖不滿意也能接受。
<p>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朝野協商後同意刪除第五十五條有關「自宅條款」內容條文，但將其立法意旨載入金融機構房貸定型化契約內容之應記載事項，對已訂立自用住宅借款契約之約定，亦應變更應記載事項。行政院並應督促金融機構於協商及更生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行使加速條款。
<p>換言之，自宅條款從「法定」變為「約定」，好處是銀行認列呆帳不用檯面化，也不致影響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將其降等風險；自宅條款規定卡債族仍需繳房貸本息，但可依原契約履行，不用擔心銀行提前要求履約；若債務人顯有重大困難，得再延長還款期限至四年，延長期限時應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p>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可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願；若債務人提出協商後三十日內銀行未進行協商，或逾九十日協商不成，債務人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p>債務人一旦申請更生或清算，即進入司法階段。債清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由法院開始更生程序裁定；第十六條規定，法官任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並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的自然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
<p>法官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後，債務人必須提交更生方案給法院，並註明清償成數、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分法。更生期間最長以六年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經法院認可者，可延長到八年。只要債務人依更生條件清償完畢者，所有債權均視為消滅。
<p>若債務人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更生方案者，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法院則裁定進入清算程序。但債務人有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條件公允時，可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p>至於債務人要求清算的門檻為，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進入清算後，債務人須提出財產清冊，並移交清算財團；債務人拒絕移交，法院得強制執行。
<p>債務人清算後，生活將受到限制，例如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等；且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p>若債務人清償完畢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未違反本法明訂事項受刑宣告確定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可向法院聲請復權，即重生。但即使重生後，被知悉有違本法明訂事項，得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五年內，撤銷復權裁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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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title>
		<link>http://law.badsmaru.com/law-59.html</link>
		<comments>http://law.badsmaru.com/law-59.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01 Dec 2008 17:05: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債務清理]]></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badsmaru.com/?p=59</guid>
		<description><![CDATA[第 53 條

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 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
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第 54 條

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但自用住宅另有其他擔保權且其權利人不同意更生方案者，不在此限。
第 55 條

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前項未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之債務，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 53 條
<p>
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p>一、清償之金額。
<p>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p>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 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
<p>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p>第 54 條
<p>
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但自用住宅另有其他擔保權且其權利人不同意更生方案者，不在此限。
<p>第 55 條
<p>
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
<p>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p>
二、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p>
三、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p>前項未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之債務，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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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更生制度介紹</title>
		<link>http://law.badsmaru.com/law-58.html</link>
		<comments>http://law.badsmaru.com/law-58.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2 Oct 2008 17:45: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更生清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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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社會上一片搶救卡奴的聲音不斷，期盼政府能有所作為，而金融單位則陷入如何在解救卡奴以及維護金融消費市場交易自由的苦戰中。從整體消費市場的結構而言，追根究柢，這一切可以歸咎於我國個人消費市場退場機制的不完善，所謂的消費市場退出機制，指的就是一套有效的消費者破產制度。
簡單而言，個人消費能力可說是推動經濟活絡最大的動力之一，因此，當消費者面臨財務困難時，如何經由公正的體制使其再度獲得經濟上的重生，並且有能力返回消費市場，重新成為對總體經濟有建設的一員，已成為消費金融市場首要任務之一。除了對與整體經濟息息相關的法令政策做必需性的修正改革之外，愈趨完善的破產制度，也就是，屬於消費者的破產制度，更是進行經濟體制改造中必須非常重視且不可或缺之一環。
一般而言，消費者破產可以分為幾種不同型態：其一是清算型破產。也就是依據法定程序變賣債務人所擁有的全部財產後，按照債權比例平均分配給各債權人。此種制度的優點在於能一舉解決債務人與所有債權人間的債務清償關係，缺點是對債務人而言，一旦將所有財產變價，要從一無所有至東山再起必定有相當之困難。
其二是和解型破產。也就是在債務人財務發生困難時，及早與各債權人達成債額成數降低或延遲付款期限等協議。和解型破產可以說是一種預防破產的機制，讓債務人在發生破產可能之時，及早規劃個人的財務狀況並提出還債計劃，其缺點則是在實際執行時易發生債務人故意拖延還款、部分債權人惡意干擾使債權人會議無法達成和解共識，或是程序冗長等情況。
第三種則是在美日等國已發展趨於成熟的個人重整制度。個人重整制度主要是以社會總體利益為目標，其特色在於主動聲請的債務人必須以未來相當規律性的收入來源清償其既有債務，例如固定的薪資收入或者其他定期性的投資回報。其目的在挽救已有破產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使其能在維持經濟生活的同時，又創造出對債權人更多權益的滿足，以達成整體經濟以及社會的穩定。
相較於清算型以及和解型的消費者破產制度，個人重整可以說是積極型的破產預防制度，是當今破產法體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與潮流。以美國聯邦破產法為例，其第十三章「有正常收入之自然人債務調整」，自一九七八年制定以來已行之有年。另外，日本民事再生法中屬於個人再生的第十三章於二○○一年開始實施後，至今也已歷經數次修正，並已因應國情發展出「小規模個人再生」特則與「給予得者等再生」特則兩種不同方式。
反觀我國，我國的破產法自民國二十四年公佈施行以來，於二○○四年四月公佈對該草案所進行的第二次修正。此次由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提出的修正草案版本可以說是歷年來變動最大的一次，其中包含對清算以及和解型破產程序的大幅度增修，但並未特別針對消費者破產作整體規劃，亦未將個人重整制度納入修正草案中，實屬可惜。相較於美日等先進國家的破產制度中對個人重整的規定，司法院破產法修正草案並未能反應目前消費金融市場的需求，對於廣大消費者卡債問題更是無法提供一有效解決的途徑。
日前，有鑑於消費者卡債情形嚴重，司法院研擬於現行破產法中增訂「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章，或是單獨草擬過渡性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暫行條例」的方式先行送立法院審議，企圖在我國現行破產法的架構之下，對廣大面臨財務困難的消費者提供一暫時紓解的阿斯匹靈。筆者對此方向表示大力贊成，但必須呼籲的是，就現階段而言，此專章或是暫行條例之設計乃是權宜之計。
長久而言，消費者破產制度在我國整體破產制度中應更明確，對不同的消費者破產型式也應有具體的規劃，尤其是要在消費者破產制度中加入有關個人重整的整體全新設計，才能讓我國的破產制度與當今先進國家並駕齊驅。
（作者為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助理教授）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社會上一片搶救卡奴的聲音不斷，期盼政府能有所作為，而金融單位則陷入如何在解救卡奴以及維護金融消費市場交易自由的苦戰中。從整體消費市場的結構而言，追根究柢，這一切可以歸咎於我國個人消費市場退場機制的不完善，所謂的消費市場退出機制，指的就是一套有效的消費者破產制度。
<p>簡單而言，個人消費能力可說是推動經濟活絡最大的動力之一，因此，當消費者面臨財務困難時，如何經由公正的體制使其再度獲得經濟上的重生，並且有能力返回消費市場，重新成為對總體經濟有建設的一員，已成為消費金融市場首要任務之一。除了對與整體經濟息息相關的法令政策做必需性的修正改革之外，愈趨完善的破產制度，也就是，屬於消費者的破產制度，更是進行經濟體制改造中必須非常重視且不可或缺之一環。
<p>一般而言，消費者破產可以分為幾種不同型態：其一是清算型破產。也就是依據法定程序變賣債務人所擁有的全部財產後，按照債權比例平均分配給各債權人。此種制度的優點在於能一舉解決債務人與所有債權人間的債務清償關係，缺點是對債務人而言，一旦將所有財產變價，要從一無所有至東山再起必定有相當之困難。
<p>其二是和解型破產。也就是在債務人財務發生困難時，及早與各債權人達成債額成數降低或延遲付款期限等協議。和解型破產可以說是一種預防破產的機制，讓債務人在發生破產可能之時，及早規劃個人的財務狀況並提出還債計劃，其缺點則是在實際執行時易發生債務人故意拖延還款、部分債權人惡意干擾使債權人會議無法達成和解共識，或是程序冗長等情況。
<p>第三種則是在美日等國已發展趨於成熟的個人重整制度。個人重整制度主要是以社會總體利益為目標，其特色在於主動聲請的債務人必須以未來相當規律性的收入來源清償其既有債務，例如固定的薪資收入或者其他定期性的投資回報。其目的在挽救已有破產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使其能在維持經濟生活的同時，又創造出對債權人更多權益的滿足，以達成整體經濟以及社會的穩定。
<p>相較於清算型以及和解型的消費者破產制度，個人重整可以說是積極型的破產預防制度，是當今破產法體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與潮流。以美國聯邦破產法為例，其第十三章「有正常收入之自然人債務調整」，自一九七八年制定以來已行之有年。另外，日本民事再生法中屬於個人再生的第十三章於二○○一年開始實施後，至今也已歷經數次修正，並已因應國情發展出「小規模個人再生」特則與「給予得者等再生」特則兩種不同方式。
<p>反觀我國，我國的破產法自民國二十四年公佈施行以來，於二○○四年四月公佈對該草案所進行的第二次修正。此次由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提出的修正草案版本可以說是歷年來變動最大的一次，其中包含對清算以及和解型破產程序的大幅度增修，但並未特別針對消費者破產作整體規劃，亦未將個人重整制度納入修正草案中，實屬可惜。相較於美日等先進國家的破產制度中對個人重整的規定，司法院破產法修正草案並未能反應目前消費金融市場的需求，對於廣大消費者卡債問題更是無法提供一有效解決的途徑。
<p>日前，有鑑於消費者卡債情形嚴重，司法院研擬於現行破產法中增訂「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章，或是單獨草擬過渡性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暫行條例」的方式先行送立法院審議，企圖在我國現行破產法的架構之下，對廣大面臨財務困難的消費者提供一暫時紓解的阿斯匹靈。筆者對此方向表示大力贊成，但必須呼籲的是，就現階段而言，此專章或是暫行條例之設計乃是權宜之計。
<p>長久而言，消費者破產制度在我國整體破產制度中應更明確，對不同的消費者破產型式也應有具體的規劃，尤其是要在消費者破產制度中加入有關個人重整的整體全新設計，才能讓我國的破產制度與當今先進國家並駕齊驅。
<p>（作者為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助理教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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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債務協商程序之缺失</title>
		<link>http://law.badsmaru.com/law-5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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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1 Oct 2008 07:17: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債務協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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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債清條例所規定之債務協商前置程序，乃是由最大債權銀行邀集全體債權人進行債務協商，亦即不論債權人為私人或金融機構，均應一併進行協商程序，唯此協商程序並不具強制力，亦即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若不願意進行協商，則無法達成全體債權人之合意。

如此一來，縱使大部分債權人與債務人間達成協商合意，若未參與協商之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清償或進行強制執行，導致債務人無法依照協商條件還款者，亦將造成債務人無法履行協商方案。

債務人因非參與協商之債權人行使債權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者，解釋上應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因此最終債務人仍將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進行債務清理，如此則盡失債務協商前置之意義，徒增債務人之困擾與負擔。

按債務人愈晚進入債務清理程序，其所負擔之利息與違約金債務即越高，本條例將此種協商無法履行之不利益全歸於債務人承擔，至為不公。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債清條例所規定之債務協商前置程序，乃是由最大債權銀行邀集全體債權人進行債務協商，亦即不論債權人為私人或金融機構，均應一併進行協商程序，唯此協商程序並不具強制力，亦即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若不願意進行協商，則無法達成全體債權人之合意。
<p>
如此一來，縱使大部分債權人與債務人間達成協商合意，若未參與協商之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清償或進行強制執行，導致債務人無法依照協商條件還款者，亦將造成債務人無法履行協商方案。
<p>
債務人因非參與協商之債權人行使債權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者，解釋上應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因此最終債務人仍將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進行債務清理，如此則盡失債務協商前置之意義，徒增債務人之困擾與負擔。
<p>
按債務人愈晚進入債務清理程序，其所負擔之利息與違約金債務即越高，本條例將此種協商無法履行之不利益全歸於債務人承擔，至為不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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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債務清理條例可以解決哪些類型的債務？</title>
		<link>http://law.badsmaru.com/law-5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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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0 Oct 2008 07:15: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債務清理]]></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badsmaru.com/?p=56</guid>
		<description><![CDATA[自然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之債務，皆屬債清條例適用的範圍。

不包括私人間之借貸，或是設有擔保物權的消費借貸。

法人部分應適用破產法之規定。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自然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之債務，皆屬債清條例適用的範圍。
<p>
不包括私人間之借貸，或是設有擔保物權的消費借貸。
<p>
法人部分應適用破產法之規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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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消債條例」 彌補協商機制與現行破產法的不足</title>
		<link>http://law.badsmaru.com/law-5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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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9 Oct 2008 07:12: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債務清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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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民國９４年，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而引發所謂「卡債風暴」，卡奴因無力清償負債而走上絕路的消息透過新聞媒體一再報導，儼然造成社會上極大恐慌。

為解決此一社會問題，政府乃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簡稱協商機制），企圖透過協商機制緩和卡債風暴以減輕卡奴之負擔。

唯因協商機制之主控權仍操縱於債權銀行之手，且設有協商門檻，許多卡債族縱有意協商還款，卻因門檻過高、銀行協商條件過於嚴苛等因素而無法完成協商。且由於協商條件並非立於平等基礎下達成，因此完成協商後仍無力持續還款者，亦不在少數。

因此，如何清理消費者之多重債務，避免卡債族身陷債務監獄中無法脫身而永遠成為卡奴，並使之能重新生活而立足於社會，乃成為政府消弭金融風暴的首要課題。

現行破產法因適用上的諸多限制，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時，或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或不足清償財團費用時即不得聲請破產，縱聲請破產亦遭法院駁回，造成破產制度利用率明顯偏低。民國９０年至９４年間，法院駁回破產聲請的比率高達７５％，顯見現行破產法並無法完整適用於消費者多重債務之清理。職是之故，司法院乃於９５年底制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考量消費者通常處於經濟弱勢，其債權債務關係通常較為單純之特性，制訂簡單、迅速、經濟之程序處理其債務，俾使卡債族得到更生之機會，並透過簡便之程序減少法院之負擔。

該草案並於９６年６月８日三讀通過，同年７月１１日經總統公布，而訂於９７年４月１１日施行。至此，國內高達５０萬人之卡債族，終於盼得債務清理、更生重建之機會。

唯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前所未見之新法規，無論是法界人士或是普羅大眾甚至銀行業者，對其均有不同的適用解讀，尤其在施行細則尚未訂立之前，對於該條例之適用範圍及限制等更是眾說紛紜，使卡債族莫衷一是，更加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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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民國９４年，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而引發所謂「卡債風暴」，卡奴因無力清償負債而走上絕路的消息透過新聞媒體一再報導，儼然造成社會上極大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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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此一社會問題，政府乃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簡稱協商機制），企圖透過協商機制緩和卡債風暴以減輕卡奴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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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因協商機制之主控權仍操縱於債權銀行之手，且設有協商門檻，許多卡債族縱有意協商還款，卻因門檻過高、銀行協商條件過於嚴苛等因素而無法完成協商。且由於協商條件並非立於平等基礎下達成，因此完成協商後仍無力持續還款者，亦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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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何清理消費者之多重債務，避免卡債族身陷債務監獄中無法脫身而永遠成為卡奴，並使之能重新生活而立足於社會，乃成為政府消弭金融風暴的首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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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破產法因適用上的諸多限制，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時，或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或不足清償財團費用時即不得聲請破產，縱聲請破產亦遭法院駁回，造成破產制度利用率明顯偏低。民國９０年至９４年間，法院駁回破產聲請的比率高達７５％，顯見現行破產法並無法完整適用於消費者多重債務之清理。職是之故，司法院乃於９５年底制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考量消費者通常處於經濟弱勢，其債權債務關係通常較為單純之特性，制訂簡單、迅速、經濟之程序處理其債務，俾使卡債族得到更生之機會，並透過簡便之程序減少法院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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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草案並於９６年６月８日三讀通過，同年７月１１日經總統公布，而訂於９７年４月１１日施行。至此，國內高達５０萬人之卡債族，終於盼得債務清理、更生重建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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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前所未見之新法規，無論是法界人士或是普羅大眾甚至銀行業者，對其均有不同的適用解讀，尤其在施行細則尚未訂立之前，對於該條例之適用範圍及限制等更是眾說紛紜，使卡債族莫衷一是，更加困惑。<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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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債務協商程序之適用仍有疑義</title>
		<link>http://law.badsmaru.com/law-54.html</link>
		<comments>http://law.badsmaru.com/law-54.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18 Oct 2008 07:09: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債務協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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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應注意者，為９６年１月１日之後，自行與個別銀行進行協商者，其所完成之協商並非債清條例所規定之集體協商，其性質僅屬債務人與個別債權銀行間之訴訟外和解，並不具備本條例第１５１條所規定之協商效力。

因此債務人於９６年１月１日之後，與個別債權銀行完成此種協商者，若欲聲請更生或清算，仍然必須先依照債清條例之規定進行協商程序，待協商不成立或法定期間經過而尚未開始或完成協商，方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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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應注意者，為９６年１月１日之後，自行與個別銀行進行協商者，其所完成之協商並非債清條例所規定之集體協商，其性質僅屬債務人與個別債權銀行間之訴訟外和解，並不具備本條例第１５１條所規定之協商效力。
<p>
因此債務人於９６年１月１日之後，與個別債權銀行完成此種協商者，若欲聲請更生或清算，仍然必須先依照債清條例之規定進行協商程序，待協商不成立或法定期間經過而尚未開始或完成協商，方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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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算」是什麼？如何聲請「清算」？</title>
		<link>http://law.badsmaru.com/law-53.html</link>
		<comments>http://law.badsmaru.com/law-53.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18 Oct 2008 06:51: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更生清算]]></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badsmaru.com/?p=53</guid>
		<description><![CDATA[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債清條例）的規定，「清算」就是： 

債務人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更生方案者，
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
或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或其清算財團不足以支付清算程序之費用時，將債務人所有的財產納入清算財產，向債權人清償，縱其債權人只有一人，清算程序亦能進行，一但清算程序終結，債務人即予免責。


債務人聲請清算之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為了讓債務人早日重獲新生，本條例對清算財團則以固定主義為原則，兼採膨脹主義，明文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得行使之財產請求權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

至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則僅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方屬清算財團所有之財產。

亦即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努力工作所得之財產屬其自由財產，非清算財團之財產，不必交由管理人變價分配，以此鼓勵債務人持續工作重建社會生活。

債務人要求清算的門檻為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債務人均得以書狀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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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債清條例）的規定，「清算」就是： </p>
<ol>
<li>債務人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更生方案者，</li>
<li>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li>
<li>或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li>
<li>或其清算財團不足以支付清算程序之費用時，將債務人所有的財產納入清算財產，向債權人清償，縱其債權人只有一人，清算程序亦能進行，一但清算程序終結，債務人即予免責。</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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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聲請清算之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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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債務人早日重獲新生，本條例對清算財團則以固定主義為原則，兼採膨脹主義，明文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得行使之財產請求權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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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則僅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方屬清算財團所有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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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努力工作所得之財產屬其自由財產，非清算財團之財產，不必交由管理人變價分配，以此鼓勵債務人持續工作重建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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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要求清算的門檻為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債務人均得以書狀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清算。<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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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聲請清算應繳交之表冊</title>
		<link>http://law.badsmaru.com/law-52.html</link>
		<comments>http://law.badsmaru.com/law-52.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7 Oct 2008 06:49: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更生清算]]></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badsmaru.com/?p=52</guid>
		<description><![CDATA[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交由法院審查，並應依法院之要求提出報告。除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或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而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外，法院即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進入清算後，債務人須提出財產清冊移交清算財團，債務人若拒絕移交，法院得依職權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清算程序，為方便法院或管理人為蒐集、管理、處分清算財團之財產或處理其他債務清理事務，債務人應盡協力義務，所以為了促進程序進行，債清條例對債務人之遷徙自由加以限制，並課予一定之協力義務，在一定之情形下，並得對債務人進行拘提或管收。在清算程序開始至法院裁定復權之前，債務人受有法令上對於破產人資格及權利相同之限制。

上述對清算程序債務人之限制均為更生程序所無，此乃因更生程序一般而言較有利於債權人，故立法者乃透過對債務人較少之生活限制以鼓勵債務人能盡量選擇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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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交由法院審查，並應依法院之要求提出報告。除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或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而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外，法院即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p>
進入清算後，債務人須提出財產清冊移交清算財團，債務人若拒絕移交，法院得依職權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p>
清算程序，為方便法院或管理人為蒐集、管理、處分清算財團之財產或處理其他債務清理事務，債務人應盡協力義務，所以為了促進程序進行，債清條例對債務人之遷徙自由加以限制，並課予一定之協力義務，在一定之情形下，並得對債務人進行拘提或管收。在清算程序開始至法院裁定復權之前，債務人受有法令上對於破產人資格及權利相同之限制。
<p>
上述對清算程序債務人之限制均為更生程序所無，此乃因更生程序一般而言較有利於債權人，故立法者乃透過對債務人較少之生活限制以鼓勵債務人能盡量選擇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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