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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機制辦理方法與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協商機制辦理方法與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說明

一、受理條件:

  1. 協商債務限於94年12月15日前已消費、借款所產生之無擔保消費金融債務(含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等)。
  2. 債務總額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無擔保債權銀行家數達2家以上;但債務人具學生身分者,其債務總額不限。
  3. 債務人每年平均償還金額應在債務總額15%以上。但債務人因特殊因素,如失能、重大疾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境遇家庭,依實際狀況可提供最低至0%之貸款利率,期數最長10年。
  4. 截至94年12月15日止,正常繳款但無充分還款能力者或逾期繳款未超過30天者,且二者其無擔保債務總額與月收入之比率達25倍以上者,或債務人逾期繳款超過30天者。

二、協商方式:

  1. 一致性協商案件為增進協商效率,本會已訂定一致性之協商還款條件(如附件),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洽債務人同意後,依上述一致性之還款條件直接核准。
  2. 非一致性協商案件如債務人不同意接受本會所訂一致性之協商還款條件者,則由最大債權銀行審核債務人實際收入及財務狀況後,直接准駁。

三、注意事項:

  1. 協商案件通過後,債務人應同意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信用註記,並同意各債權銀行及全體銀行停止債務人繼續動用既有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未動用額度,或停止核准新授信額度。
  2. 協商通過後,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各債權銀行款項之作業。
  3. 協商達成後,債務人未依協商還款方案履行者,不得再援引本機制申請協商。
  4. 協商達成後,債務人如未於14日內完成簽約手續,視為協商無效,且除特殊情況及事由外,不得再申請債務協商。
  5. 債務人申請協商次數以二次為限。

四、申請文件:

  1. 債務協商申請書。
  2. 債務人財務資料表單。
  3. 薪資單或其他財力證明文件(如無,請填本會所訂收入證明切結書)。
  4. 身分證影本。
  5. 授權查調財產所得資料同意書。

五、申請流程:

  1. 詳閱及填妥相關申請文件後簽章。
  2. 聯繫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或八大銀行,辦理申請作業。
  3. 等候銀行端之回應。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消費者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