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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悔了,可以跟法院撤回聲請更生嗎?

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與立法要點來看,立法者認為消費者通常為經濟上之弱勢者,其財產較少,債權、債務關係較單純,宜以較現行法簡單易行之程序處理其債務。

而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者為數頗眾,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日趨嚴重,且金融機構對於無法按時清償的或不能清償的債權,委由債務管理公司催收,而委外機構為了維護本身利益,對於催收品質、方式多良莠不齊,因而產生許多社會問題(如無力清償而燒炭自殺),且信用卡或現金卡的循環利率負擔沉重,許多債務人若無法按時清償往往利上加利。

所以,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以清理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採雙軌制,分重建型之更生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利用此兩種程序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在為兼顧雙方利益衡平之情形下,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及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文規定限制債務人不得撤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