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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理法的兩項重要規定

進入更生程序裁定的債務人是不能自己撤回其更生,若有異議僅可訴以抗告,沒有退路。

根據債務清理法第12條規定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根據債務清理法第11條規定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因此,進入裁定之債務更生人是不能自己撤銷其更生聲請的。對於原本欲聲請更生之債務人,若在裁定期間發現有其他更適合之清償債務方法,是不得自行撤回更生聲請。

若債務人對法官裁定為清算程序有異議者,僅可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抗告,抗告後之裁定,將不得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