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資訊網提供債務協商及債務更生、債務清償、債務清理等相關資訊。
別讓信用瑕疵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用對方法,債務不再纏身。

關於債務協商資訊網

社會上一片搶救卡奴的聲音不斷,期盼政府能有所作為,而金融單位則陷入如何在解救卡奴以及維護金融消費市場交易自由的苦戰中。從整體消費市場的結構而言,追根究柢,這一切可以歸咎於我國個人消費市場退場機制的不完善,所謂的消費市場退出機制,指的就是一套有效的消費者破產制度。

簡單而言,個人消費能力可說是推動經濟活絡最大的動力之一,因此,當消費者面臨財務困難時,如何經由公正的體制使其再度獲得經濟上的重生,並且有能力返回消費市場,重新成為對總體經濟有建設的一員,已成為消費金融市場首要任務之一。除了對與整體經濟息息相關的法令政策做必需性的修正改革之外,愈趨完善的破產制度,也就是,屬於消費者的破產制度,更是進行經濟體制改造中必須非常重視且不可或缺之一環。

一般而言,消費者破產可以分為幾種不同型態:其一是清算型破產。也就是依據法定程序變賣債務人所擁有的全部財產後,按照債權比例平均分配給各債權人。此種制度的優點在於能一舉解決債務人與所有債權人間的債務清償關係,缺點是對債務人而言,一旦將所有財產變價,要從一無所有至東山再起必定有相當之困難。

其二是和解型破產。也就是在債務人財務發生困難時,及早與各債權人達成債額成數降低或延遲付款期限等協議。和解型破產可以說是一種預防破產的機制,讓債務人在發生破產可能之時,及早規劃個人的財務狀況並提出還債計劃,其缺點則是在實際執行時易發生債務人故意拖延還款、部分債權人惡意干擾使債權人會議無法達成和解共識,或是程序冗長等情況。

第三種則是在美日等國已發展趨於成熟的個人重整制度。個人重整制度主要是以社會總體利益為目標,其特色在於主動聲請的債務人必須以未來相當規律性的收入來源清償其既有債務,例如固定的薪資收入或者其他定期性的投資回報。其目的在挽救已有破產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使其能在維持經濟生活的同時,又創造出對債權人更多權益的滿足,以達成整體經濟以及社會的穩定。

相較於清算型以及和解型的消費者破產制度,個人重整可以說是積極型的破產預防制度,是當今破產法體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與潮流。以美國聯邦破產法為例,其第十三章「有正常收入之自然人債務調整」,自一九七八年制定以來已行之有年。另外,日本民事再生法中屬於個人再生的第十三章於二○○一年開始實施後,至今也已歷經數次修正,並已因應國情發展出「小規模個人再生」特則與「給予得者等再生」特則兩種不同方式。

反觀我國,我國的破產法自民國二十四年公佈施行以來,於二○○四年四月公佈對該草案所進行的第二次修正。此次由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提出的修正草案版本可以說是歷年來變動最大的一次,其中包含對清算以及和解型破產程序的大幅度增修,但並未特別針對消費者破產作整體規劃,亦未將個人重整制度納入修正草案中,實屬可惜。相較於美日等先進國家的破產制度中對個人重整的規定,司法院破產法修正草案並未能反應目前消費金融市場的需求,對於廣大消費者卡債問題更是無法提供一有效解決的途徑。

日前,有鑑於消費者卡債情形嚴重,司法院研擬於現行破產法中增訂「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章,或是單獨草擬過渡性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暫行條例」的方式先行送立法院審議,企圖在我國現行破產法的架構之下,對廣大面臨財務困難的消費者提供一暫時紓解的阿斯匹靈。筆者對此方向表示大力贊成,但必須呼籲的是,就現階段而言,此專章或是暫行條例之設計乃是權宜之計。

長久而言,消費者破產制度在我國整體破產制度中應更明確,對不同的消費者破產型式也應有具體的規劃,尤其是要在消費者破產制度中加入有關個人重整的整體全新設計,才能讓我國的破產制度與當今先進國家並駕齊驅。

(作者為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