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的條件
一. 曾參加95年協商機制成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履行顯有困難者。
(1)曾與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協商之協商協議書。
(2)協商債務之還款計畫書。
二.未曾參加95年協商機制者或曾參加但未成立者,須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性協商,30天內銀行不協商或是90天內協商不成立者。
須檢附:
(1) 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開始協商之書面文件及其回執聯。
(2) 協商不成立證明。
三.依照債清條例第一章第一節通則所規定之消費者。
須檢附:
1.全戶最新之戶籍謄本。
2.委任代理聲請者,須填寫委任狀。
3.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4.財產及所得狀況書名書。
(1)債務人最近二年之財產清單。
(2)債務人最近二年之所得清單。
(3)債務人於金融機構開利存款帳戶相關資料。(如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
(4)不動產(土地或建物謄本)。
(5)動產(汽機車行照)。
(6)債務人之保險單(壽險、儲蓄險或投資型保單)。
(7)股票(證卷存摺)。
(8)其他類事業投資之說明(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