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協商前置」機制,就是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消費者必須先與債權人(債權銀行)進行協商。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151條至第155條規定,金融機構之消費者,亦即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其自提出協商請求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者,始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所謂「協商前置」機制,就是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消費者必須先與債權人(債權銀行)進行協商。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151條至第155條規定,金融機構之消費者,亦即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其自提出協商請求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者,始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