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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協商說明

債務協商說明

銀行公會所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以下簡稱「債務協商機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實施歷時二個月,目前運作已逐漸步入正軌。惟社會大眾對「債務協商機制」之期望甚深,認該機制協商時程較長,未完全符合債務人之需要,為進一步強化現行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功能,銀行公會已於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針對債務協商機制執行細節及流程,進一步提出更有效率之執行方案。

茲針對本日銀行公會「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之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1. 債務人應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前提出書面協商申請。為協助提升債務協商機制之成效,並鼓勵還款能力不足之債務人儘速出面解決,各銀行茲同意凡於上述期限前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協商通過之債務人(含本機制實施以來已協商通過之債務人),於協商期間(自書件送達日至協議書簽署日止),協商債務免予計息。上述免計之利息,各銀行於回報債權數額時,逕予扣除,無須修改帳戶資訊系統,另為落實上述措施,各銀行應儘速通知債務人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前提出債務協商。
  2. 為避免無還款誠意之債務人於協商通過後拖延或拒絕簽約,如債務人未於協商通過後14天內完成簽約,視為協商無效,且除債務人有特殊情況及事由外,不得再申請協商。
  3. 為協助還款困難之低收入戶等解決其債務問題,各銀行將即刻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將上述還款困難者之不良債權改由專案成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之可行性,並於一週內研提具體意見及解決方案。
  4. 為提升專案協商模式之處理效率及過件率,針對專案協商模式之協商案件將比照一致性條件之協商案件,授權由最大債權銀行審核債務人實際收入及財務狀況後直接准駁,不再送各債權銀行表決。
  5. 各債權銀行應於接獲最大債權銀行通知要求回報債權之日起三日內回報債權金額,如未依限回報債權金額,其他銀行仍可簽約,未回報債權金額而無法簽約之銀行,對該案件於六個月內不得對債務人進行催收,亦不得委外催收。
  6. 基於機關團體職工福利低利貸款(含軍公教貸款)之授信案件皆為低利貸款,且授信對象具穩定收入來源,該類貸款將比照政策性補貼之信用貸款(如助學貸款等),不列入「債務協商機制」協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