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違法催收的手段大公開
法律上客訴及催收行為規範
一、一般違規事項
- 使用議諷、侮辱或其他不莊重之言語。(如:白癡、笨蛋、去死、老年痴呆、三字經、不要臉)
- 意圖騷擾或以不當方式致電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
- 向不相關之第三人任意散佈債務人之欠款情形或資料。
- 未經住戶同意,逕自進入屋內進行訪談。
- 未經債權單位同意擅自將債權單位之聯絡方式,以任何形式告知債務人,造成債權單位之困擾。
- 有詆毀債權單位之不當言論。
- 104、105查號之電話未經查證而誤催者。
- 偽稱律師行事。
- 於所寄發信函之信封上(含傳真)使用標或文字,明顯指出信函之催收意圖,而有洩漏債務人欠款事實於第三人之嫌。
- 對任何性別、職業、宗教或特定族群,採取有所歧視或中傷之言談內容。
二、重大違規事項
- 故意或因控管不當,洩露或遺失債權單位委任之債務人資料及相關資料內容。
- 對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使用或揚言使用暴力。
- 對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於人身、名譽或財產進行或揚言了以傷害。
- 假借司法(警務)人員名義,欺瞞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向司法(警務)機關報到應訊,或開庭或已開過庭之欺瞞言詞。
- 以散佈流言、持續騷擾或其他顯失允當之行為造成債務人喪失工作、引發破產、婚姻破裂或名譽等人格受損之情事。
- 直接或間接(非銀指定帳戶)要求債務人付非法其積欠之費用(帳款)。
- 未經債權單位許可,擅自決定減免債務人之任何應償金額。
- 將債權單位委任之資料移作他用,或未經核准將相關資料攜出辦公場所。
- 外訪過程中,逕自攜離任何物品或故意以任何形式之碰觸導致物品之損壞。
- 外訪過程中以張貼、噴漆、圖鴉、告知社區住戶等方式散佈債務人之欠款內容。
- 任何電話催收人員。外訪人員未經公司授權而逕自收取現金、支票、珗寶等任何有價物品。
- 經債權單位授權收取約定之帳款,未經公司同意而未於當天線付至債權單位或線效回公司權責主管。
- 於非正常之作息時(AM07:00~PM10:00)內,惡意進行催收、外訪作業。
- 在外兼任與本身業務相關之工作。(免職論處)
- 因爭取績效或個人利益,造成公司或債權單位之財務(形象)之損失。
- 未經核准於辦公室以外之場所或使用非辦公室提供之通訊器材與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進行任何形式之聯繫。
- 假造任何情事(含催收對談記錄、帳款回收記錄等)。
- 以銀行(債權單位)名義進行催收,而未表明係受委託處理之獨之機構。
三、加強列管違規事項
- 非債務相關之第三人拒絕接受聯絡時,仍持續進行惡意騷擾。
- 不得將債務人之債務責任以轉嫁於第三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