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成立後就無法再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債務協商問與答 Q.債務協商成立後就無法再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第151條第5項本文:「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債務協商如果協商成立,就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債務協商問與答 Q.債務協商成立後就無法再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第151條第5項本文:「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債務協商如果協商成立,就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根據債清法第 53 條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清償金額不低於負債總額之二成,以目前收入扣除生活支出用剩下的錢還滿六年,即可免責。 還款方式: 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付款; 清償期限 […]
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時,依法限制債權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權利及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實施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 亦指債權人必須依法停止對債務人施以催收,強扣薪資等強制執行之程序。 以促使債務人能依更生方案,專心工作,以履行更生之條件。